黄骅市纪委监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监督执纪问责工作
明 白 卡
黑社会性质组织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
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恶势力
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
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恶势力犯罪集团
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确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黑恶势力保护伞
放纵、包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所列 10类打击的黑恶势力,甚至收受贿赂或者在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企业入股分红,徇私舞弊,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依法严惩农村“两委”等人员在涉农惠农补贴申领与发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救灾扶贫
优抚、生态环境保护等过程中,利用职权恃强凌弱、吃拿卡要、侵吞挪用国家专项资金的犯罪,以及放纵、包庇
“村霸”和宗族恶势力,致使其坐大成患,或者收受贿赂、徇私舞弊,为“村霸”和宗族恶势力充当“保护伞”
的犯罪。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十类打击重点
聚焦黑恶势力犯罪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重点打击: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滲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医患纠纷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
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
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滲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
此外,还包括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法发【2018】1
号);
▲同时,坚决深挖放纵、包庇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所列10类黑恶势
力充当“保护伞”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群众身边的涉黑涉恶腐败问题
1、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
2、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威胁、恐吓、滋扰等手段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
3、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
4、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勾结黑恶势力煽
动闹事、侵害群众安全和利益等问题。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重点查处的问题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找准扫黑除恶与反腐“拍蝇”工作的结合点,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地区、行业和领域,紧盯农村和城乡接合部,紧盯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商贸集市、渔业捕捞等涉黑涉恶问题易发多发的行业和领域,紧盯村“两委”、乡镇基层站所及其工作人员,重点查处以下问题:
(一)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
1、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
2、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威胁、恐吓、滋扰等手段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
3、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
4、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勾结黑恶势力煽
动闹事、侵害群众安全和利益等问题。
(二)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
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放纵、包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
所列 10类重点打击的黑恶势力,甚至收受贿赂或者在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企业入股分红,徇私舞弊,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等问题。
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包庇黑恶势力,为其充当“保护伞”涉嫌腐败犯罪问题严惩不贷;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干预、阻挠黑恶势力案件査处的,要严追细查。
(三)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推动不力问题
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态度消极暧昧,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工作玩忽职守、失职失责,因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等问题。
◆严格责任追究,切实把监督执纪问责贯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始终
督促推动地方党委和政府担负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主体责任,特别要压实县、乡两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压实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对重视不够、责任不清、分工不明、措施不力的,督促其限期整改。对工作推动不力、有黑不打、有恶不除、群众反映强烈、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以及对“保护伞”惩治不力的,要严肃问责。
一案三查
纪检监察机关和政法机关要在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方面密切协作,建立问题线索快速移送反馈机制,坚
持“一案三查”,把打击“保护伞”与侦办涉黑涉恶案件结合起来,既要查办黑恶势力犯罪,又要倒查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举报电话:0317-5672388),倒查党委政府的监管责任,做到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与“保护伞”案件同步侦查、起诉。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