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行烟花爆竹禁限放的通告
为改善我市空气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沧政告〔2017〕6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黄骅市城区及周边区域实行烟花爆竹禁限放措施,特通告如下:
一、禁限放时间。我市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除夕和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五、正月十四、正月十五、正月十六早7时至晚22时。其他时间禁止燃放。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预警期间,实行全面禁放。
二、限放区域。在允许燃放的限定时间内,我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北至北海路、南至新307国道、西至新205国道、东至津汕高速的合围区域内。
三、禁放地点。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医院、疗养院、敬老院、影剧院、公园、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体育场馆、公众娱乐场所、繁华街道和交通主干道、集贸市场、车站、楼房阳台、绿地;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工厂、仓库、加油(加气)站、液化气站周边100米以内及电力、通信线路附近;高层建筑25米范围内、施工工地等重点部位、场所及周边,以上场所在任何时间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放时间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或未经许可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均有权向公安、安监、城管、环保等行政执法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单位,按职责权限依法依规从严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黄骅市人民政府